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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原房主不把户口迁出,法院为啥不立案?
被告能不承担责任吗
作者: 周世兴 律师来源: 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 2006-12-14 16:42:07浏览次数: 1012
    
【案情简介】
    刘某在新房装修期间,因所购买的30软管破裂,水大量涌出,致使楼下张某及隔壁王某家里的装修受水浸泡,造成张某和王某损失。由于对实际损失双方协商不下,楼下张某及隔壁王某起诉刘某,要求赔偿损失,经建行评估损失后,刘某按评估的损失如数赔偿了张某和王某。之后,原告刘某以质量赔偿之诉向30软管经销商被告某经营部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产品质量缺陷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刘某提供了有经营部签章的销售清单(清单中有30软管二根的录),建行的损失评估鉴定书,并申请法院对该30软管是否合格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无法对该30软管进行鉴定。

【本案焦点】
    1、销售清单能否证明破裂的软管就是原告向被告所购买的软管,被告提出 不能排除刘某另行购买的可能性。
    2、被告提出,软管破裂完全是原告出于安装不当,非质量不合格所致,且原告也无法证明该软管不合格,存在质量缺陷。

【律师观点】
    针对本案的以上两个争议焦点,原告代理律师认为:
    1、根据诚信原则,作为购买方(消费者)已提供了购买经销部(被告)30软管产品的最基本证据——销售清单,按正常情况,刘某不可能再购买其它的同类产品,除非被告有反证,否则,应确认原告破裂的软管就是被告的产品。
    2、《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判断的标准并非仅指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而且包括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本案原告所购买的软管,还未正式使用,就发生破裂,足以说明该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存在质量缺陷。
    3、本案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被告无法举证其无过错,那么被告就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而向生产厂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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